考了一個消防本兒(有消防證件),就能干好活兒嗎?一定能起效果嗎?
這當然不能肯定。劉波,北京喜隆多購物中心的消防器材控制室值班員,就是個例子。
因為不會干,火災之后,劉波被判重大責任事故罪,服刑3年6個月。
所有在干、想干消防器材控制室值班員的同學,包括使用這些人員的單位的領導,請仔細讀,避責,有益。
一、火災的基本情況
北京麥當勞食品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楊莊餐廳(以下稱”麥當勞楊莊餐廳”)系北京市喜隆多購物中心(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區蘋果園南路13號)一層西側的商鋪。
2013年10月11日2時許,麥當勞楊莊餐廳甜品操作間內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發生電氣故障,引起喜隆多購物中心發生火災,經災后測算,該中心過火面積共計3800余平方米,經鑒定火災直接財產損失估算值為人民幣13084200元,滅火過程中2名消防警官死亡。

二、劉波犯了什么錯?到底是怎么認定的?
1、劉波。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于北京市,大學本科文化,北京市喜隆多購物中心有限公司消防中控員,戶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區。
劉波有3至5年的中控員經歷,以前在萬達干過,2013年9月13日,其通過朋友介紹,到喜隆多面試中控員并上崗工作。
2、被檢方指控的責任
劉波作為喜隆多購物中心消防中控員,未正確履行崗位職責,應急處置不及時,致使初期火災沒有得到有效控制,造成嚴重后果,對火災負有責任。
劉波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且屬情節特別惡劣,建議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
3、劉波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1)劉波系自首;(2)麥當勞楊莊餐廳與火災的發生及擴大具有最直接的因果關系;(3)火災的蔓延及損失的擴大是由于喜隆多廣場內外的多種復雜原因導致,與劉波無關;(4)由于喜隆多的規章約束,劉波的工作完全處于被動狀態,無法自主采取相應措施;(5)麥當勞餐廳的報警裝置曾多次發生誤報,劉波在中控主機上顯示麥當勞報警,報警后又復位認為是誤報屬情理之中;(6)無前科劣跡,火災后仍堅守崗位,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過失。
綜上,認為劉波不存在主觀惡性,犯罪情節輕微,建議判處緩刑。
4、法院調查認定
被告人劉波作為喜隆多購物中心消防中控員,未正確履行崗位職責,應急處置不及時,致使初期火災沒有得到有效控制,造成嚴重后果,對火災負有責任。
5、法院認定劉波有罪的證據
(1)北京市石景山區公安消防支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火災技術分析調查報告證明:火災成因為A……;B購物廣場值班人員應急處置不及時,致使初期火災沒有得到有效控制;C……
(2)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及北京市政府出具的同意結案回復證明:間接原因為……喜隆多購物中心消防器材控制室值班管理長期違反消防安全法規標準要求;固定消防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未發揮有效作用;公司值班人員應急處置不當;……。
劉波于2013年9月16日入職,為消防中控員。職責包括:負責消防器材設備的值守,保證消防器材設備正常運行;熟悉掌握消防中控室內的消防器材設備性能和操作方法;負責消防報警信息的處理及初起火災的撲救;負責緊急情況下消防器材設備的啟動、停止;上崗后不得從事無關之事。工作要求:無論是火災報警還是盜竊報警,都必須待現場處理完畢,弄清原因并做好記錄后,方可控制屏復位。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25506-2010消防器材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消防器材控制室應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應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和其他聯動控制設備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不得將應處于自動狀態的設在手動狀態;火災確認后,值班人員應立即確認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值班人員應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并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4)《喜隆多購物中心滅火和應急預案》:……消防器材控制室接警后,問明情況并作好記錄,迅速通知現場附近的防損員趕赴現場確認火情,同時應立即向店內領導和消防應急指揮部報告,通知各工作小組和義務消防隊啟動應急預案。……
(5)《喜隆多購物中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消防控制中心實行24小時專人輪流值班制;輪值人員必須具備高度的警覺性和高度的責任心,能熟練操作消防器材設備;值班人員在監控中心不得進行其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6)證人證明
證人王某1(喜隆多中控室主管)的證言證明,……消防法規定中控應2人值班,但喜隆多晚上都是1人值班,這是公司安排的……。中控員入職都先安排白班,主要是熟悉場地和情況。劉波有3至5年的中控員經歷,以前在萬達干過,所以熟悉商場情況后并經辦公室同意就上崗了。喜隆多水泵房里的操作箱按鈕平時是手動狀態,遇到事情時再變成自動。水泵房和中控室的距離跑步20秒左右就能過去。晚上夜值經理負責全面的工作,夜間一個中控員值班,由安保部的值班人員和夜值經理協助中控員處置。協助具體是指協助跑點,查明情況反饋給中控。
喜隆多有個應急程序,明確寫著發生火災時,把消防器材設備由手動變為自動狀態,并同時撥打119報警并請示上級領導。每個中控員對應急程序都要會背,平時也考過。將手動變為自動狀態后,需要按一下啟動按鈕,按完后消防卷簾門和消防噴淋設備就啟動。……
(7)劉波供述
2013年9月13日,其通過朋友介紹,到喜隆多面試中控員,當時給其面試的是齊某,她問了問其家庭情況、是否有中控本、之前的工作經歷等,就同意其上班了。其到喜隆多上了一周白班就算是崗前培訓了,老的消防器材中控員帶其在喜隆多商城走了一遍,熟悉消防栓和報警器等消防器材的位置,其他的消防器材培訓就沒有了。由于上崗時間短,其對單位的整體環境還不熟悉,對單位布置的消防器材還未全部知悉,只知道消防器材中控室的主機怎么操作,但對于報警的具體位置和其他消防器材設備操作都不太清楚。其知道中控員應有2人值班,但喜隆多就只安排夜間1人值班,齊某說人手不夠。晚上值班時,如果有事要請示夜值經理,這應該是齊某給各個主管開會時說的。案發當日,其聽見火災報警器等報警消防器材響,顯示從機麥當勞,幾秒鐘后就不響了,其知道應該是麥當勞有人按了復位鍵,就沒管。之后報警器又響了,其就按了消音鍵,因為麥當勞經常出現這種情況,其認為不會有什么事,就繼續坐下來玩平板電腦。過了一會兒,中控機同時顯示一層B西區和二層B西區煙感報警,其就翻看記錄本,想查看一下具體位置,這時夜值經理陶張明和保安石某就進來了。陶張明看了一下,把主機復位了,然后問其報警的這兩個點在什么位置,其說也不太清楚。后他們發覺有膠皮味就去查看現場。過了一會兒陶張明用對講機呼叫,讓其趕緊撥打119報警,其問他是否要把消防器材設備從手動改為自動,他讓其向齊某匯報此事。后其將麥當勞著火的事情打電話告訴齊某,又問陶張明是否撥打聯動,他開始說不用,之后又說要撥打就打吧,其就將消防器材設備撥打了聯動。
(8)劉波辯護人意見法院采納的情況
被告人劉波的辯護人關于劉波系自首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關于火災的蔓延及損失的擴大,與劉波無關的辯護意見,經查,劉波作為中控室具有中控員資質的專業人員,在值班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且在發現麥當勞從機報警及反饋信息后未能及時查看情況,在中控主機報警后亦未能對出現火情的地點作出明確判斷,未及時將消防設備由手動狀態變為自動,其行為與火災的蔓延與損失的擴大具有因果關系,故對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三、判斷結果
1、判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
2、判決結果
被告人劉波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
四、有消防證件了,為什么還干不好?
1、1人值班。消防器材控制室要求必須2人以上24小時值班,做不到這一條,就是違法行為。1人值班,遇到緊急情況,就忙不過來,要知道緊急情況下事情是很多的,而且要求很高。
2、情況不熟悉。老的中控員帶劉波在商場轉了一圈,這就算對單位熟悉了,就上崗了,上崗之后并沒有繼續進行情況熟悉單位所有的消防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一個不熟悉單位消防器材情況的中控員,怎么可能干好活兒呢?火災報警器報警了,還搞不清楚報警器在哪個位置,還得先翻本子去找,這當然不行。
3、缺少實戰化培訓。劉波上崗后,基本沒有經過什么培訓。除了會簡單地操作消防器材控制主機外,別的消防器材設備操作基本不會。對消防器材控制室的職責,雖然背過,但并不真正明白和會執行,說穿了,就是打硬仗的本事沒有,有了證,但能力欠缺。
4、法律法規、單位的規章制度,不是寫著玩的。法律法規自不必說,就是單位的規章制度,也會在火災后成為追究責任的絕對依據。規章制度里面確定的責任、分工、時限、要求、措施,全部會追蹤落實到某個人的頭上。所以,寫的時候要慎重,寫上之后要詳細考證,哪一條沒落實,都是麻煩啊。

有消防證件,只是從事某個消防職業的最低要求,是基本要求。
有真本領,才是較高要求,而這一點,往往卻被個人和單位忽視。
有消防證件不能干的人,還很多。要警惕了,要抓緊學習和訓練,千萬不要等發生火災后被追究再去后悔。
單位一定要給消防器材控制室值班員創造條件,要加工資、選人員、搞實戰化訓練、獎勵優秀的消防器材控制室值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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