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華與濟南市公安消防支隊行政批準
再審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戴*華,濟南市西市場蔬菜副食品公司退休員工。
委托代理人郭*,濟南市飲食服務公司退休員工。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濟南市公安消防支隊,住所地濟南高新區新濼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張*坤,政治委員。
委托代理人吳*,濟南市公安消防支隊高級工程師。
委托代理人岳*,山東惠魯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戴*華因訴被申請人濟南市公安消防支隊行政消防審批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濟行終字第11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戴*華申請再審稱,再審申請人戶室門外走道的南端設置的消防栓箱將門前有限空間占用,人員入室需退后避讓,等門扇開啟后方再前行入室。消防栓妨礙再審申請人室內人員出入,應急時再審申請人戶室門無法開啟,室內人員無法逃生,消防電梯前室有足夠空間可以設置消防栓卻不設,其不符合國家《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國家《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7.4.6.1條明確規定消火栓應設在走道、樓梯附近等明顯方便取用的地點,第6.1.9條規定走道的凈寬不應小于1.2米。再審申請人門前的走道因消防栓的設置已小于1.2米,僅為1米。因為消防設施的設置,妨礙室內人員出入,甚至阻擋室內人員開啟門扇逃生,故設置在再審申請人戶室門外的消防栓違反國家規范。因此,被申請人濟南市公安消防支隊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濟公消驗備[2011]0172號《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書》違反國家規定,不應通過驗收。
綜上,請求:1、撤銷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濟行終字第111號行政判決。2、撤銷濟南市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2)高行初字第2號行政判決。3、撤銷濟南市公安消防支隊批準設置于再審申請人戶室門外的消防栓通過驗收的決定。
本院認為:根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后,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并通過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預設的抽查程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則》(GA836-2009)第4.2條規定:“消防驗收應按照資料審查、現場抽樣檢查及功能測試、綜合評定的程序進行。”第5.1條規定:“消防驗收的內容包括資料審查、現場抽樣檢查及功能測試。”在本案中,濟南市舊城改造投資運營有限公司向被申請人提出館驛街以南棚戶區改造工程1-8號樓的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申請,被申請人依法進行備案抽查。首先,被申請人對該單位申報驗收的1-8號樓工程進行了資料審查,經審查,該單位提交的驗收申請資料符合《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后被申請人派員到實地進行工程檢查,對包括被申請人所在的6號樓在內的1-8號樓的各種消防設施進行了現場抽樣檢查及功能測試,經檢查及測試,工程的總平面布局、防火防煙分隔、安全疏散、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均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根據資料審查和現場檢查的情況,綜合評定該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合格,制作了檢查記錄,出具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書》。被申請人依法做出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書》,符合法定程序,主要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關于室內消火栓設置在走道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術語標準》(GB/T50504-2009)第2.5.16條規定:“走廊(走道)是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第7.4.6.1條規定:“消火栓應設在走道、樓梯附近等明顯易于取用的地點,消火栓的間距應保證同層任何部位有兩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同時到達。”根據以上規定,再審申請人所在的6號樓,其分戶門外的空間符合《民用建筑設計術語標準》關于走道的定義,樓內每層設有兩個消火栓,且均設置在走道上,符合《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被申請人在進行消防驗收備案抽查時只對消防設施的合法性進行驗收,在本案中室內消火栓設置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消火栓位置不合理,不屬于被申請人消防驗收備案的范圍。
關于消防驗收備案中涉及室內消火栓設置的其它問題。根據《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則》(GA836-2009),在消防驗收中,對室內消火栓應查驗四個方面的內容,即四個子項:查驗同層設置數量;查看消防豎管設置;查看設置位置;查看標記及配件。綜合以上情況,消防驗收時現場抽樣檢查室內消火栓四個子項均合格。關于樓道寬度問題。建設部GB50045-95(2005)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6.1.9條規定,高層建筑內單面布房的走道凈寬不能小于1.2米。本案中,經原二審法院實地測量,6號樓走道凈寬1.26米,符合第6.1.9條規定的走道凈寬不小于1.2米的規定。
綜上,戴*華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戴*華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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