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住建部門,廣州空港委國土規劃和建設局,廣州開發區行政審批局、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越秀區房管局,荔灣區人防辦,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各施工圖審查和工程咨詢機構:
為保障我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消防、人防業務融合統一監管工作順利實施,切實方便企業辦事,結合《廣州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消防、人防業務融合統一監管工作方案》(穗建人〔2020〕223 號,下稱“《融合監管方案》”)實施情況和工作實際,現就有關事宜進一步補充通知如下。
一、明確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原則
(一)已辦理施工許可的項目
鑒于《房屋建筑工程辦理施工許可證(2.0版)審批指引細則(試行)》規定建設工程可分基坑、地下室、±0.000以上三階段申請施工許可,如8月15日前建設單位已在區住建部門辦理了《融合監管方案》規定應由市級受理范圍項目的基坑施工許可和監督手續,后續地下室和±0.000以上階段的施工許可手續可按照便于延續審批的原則繼續在區住建部門辦理,也可在完成基坑驗收及監督手續后,按照《融合監管方案》分工原則在市住建部門辦理。
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消防備案及工程監督(含質量、安全、人防)統一由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核發部門(或同級住建部門)負責。
(二)8月15日前已辦理過消防審批手續的項目
1.原公安消防部門或市、區住建部門已審批合格的消防設計審查,按照《融合監管方案》分工原則,由施工許可證核發部門(或同級住建部門)負責后續的消防施工質量監管及消防驗收。
2.消防設計審查已報市住建部門審批,審查結論為不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可在修改完善后繼續在市住建部門辦理該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查手續,也可按照《融合監管方案》分工原則報施工許可證核發部門(或同級住建部門)辦理。經審查合格的,由施工許可證核發部門(或同級住建部門)負責后續的消防施工質量監管及消防驗收。
3.經市住建部門組織消防驗收,結論為不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可在整改后繼續在市住建部門辦理該項目的消防驗收,也可按照《融合監管方案》分工原則報施工許可證核發部門(或同級住建部門)開展消防驗收。
二、明確市級負責的“重點項目”范圍
《融合監管方案》中規定由市住建部門負責審批及監管的“重點項目”,具體范圍是指:經市人大審議通過,由市發展改革委印發的重點項目計劃中,項目主管部門為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的項目,或項目主管部門為其他市直部門且由市重點公共建設項目管理中心負責建設管理的項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或其他上級部門指定由市住建部門負責審批或監管的項目。
三、優化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審批手續
為化解我市既有建筑活化利用中存在的問題,建設單位可參照《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備案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公規〔2018〕2號),提供區級及以上政府的會議紀要,作為辦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辦理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審查的規劃證明材料。
特此通知。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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