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知識點。
一
1) 施工中嚴禁設置人員住宿、易燃材料、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等場所。
2) 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和在建工程應保持足夠的防火距離。
3) 可燃材料堆場與其加工場、固定動火點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小于10米。
4) 其他臨時建筑物、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得小于6m。
二
1) 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同時,考慮到消防救援的安全和供水的可靠性,臨時消防車通道與在建工程、臨時房屋、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距離不小于5m,不大于40m。
2) 當施工現場周圍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和消防救援要求時,施工現場不得設置臨時消防車通行。
3) 消防車臨時通道應為圓形。如設置環形車道有困難,應在消防車臨時通道末端設置不小于12m×12m的返回場。
4) 消防車臨時通道凈寬、凈高不小于4米。
5) 臨時消防車通道右側設置消防車進路指示標志。
6) 臨時消防車通道的路基、路面及下部設施應能承受消防車的交通壓力和工作荷載。
三
1) 層數不超過3層,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300㎡。
2) 當建筑層數為3層或每層建筑面積大于200㎡時,應設置不少于2個疏散樓梯,房間疏散門與疏散樓梯的距離不應大于25m。
3) 疏散樓梯凈寬不得小于疏散通道凈寬。
4) 宿舍房建筑面積不大于30㎡,其他房間建筑面積不大于100㎡。
5) 隔墻應與地板底部和屋頂底部隔離。
施工現場除宿舍、辦公用房外,如發電機房、變配電室、廚房操作室、鍋爐房、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等,是施工現場火災危險性較大的臨時用房。對這些房間提出了防火要求,有利于火災風險的控制:
6) 建筑層數為一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00㎡;可燃材料和易燃易爆材料的儲存倉庫應布置在不同的臨時用房內,每個臨時用房面積不大于200㎡。
7) 可燃材料庫應分為若干個不燃材料庫。施工過程中如需一定量的易燃易爆物品,可分別存放在多個庫房。單間建筑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單間建筑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
8) 結合施工時,兩個不同功能的臨時用房之間采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分隔,防火要求以等級要求較高的臨時用房為準。
9) 宿舍、辦公用房不得與廚房操作室、鍋爐房、變配電室合用。
10) 施工現場人員密集的房間,如會議室、文化娛樂室、培訓室、餐廳等,應設在臨時用房的一層,并朝疏散方向打開疏散門。
四
外腳手架及模板支撐腳手架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搭設,其中高層建筑及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外腳手架及模板支撐腳手架采用不燃材料搭設。
1)下列安全防護網應為阻燃安全防護網:
2) 既有建筑物外墻改造時,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
為使作業人員在緊急、恐慌時刻迅速找到疏散通道,方便人員有序疏散,在作業層醒目位置設置安全疏散圖,作業現場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其指示方向應指向最近的臨時疏散通道入口。
五
1) 同步設置原則;臨時消防設施應與在建工程同時設置。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混凝土強度等原因,可能出現模板及模板支撐不能及時拆除的情況,影響臨時消防設施的進度。但臨時消防設施的設置與在建工程主體結構施工進度的差距不得超過三層。
2) 合理設置原則;從經濟和實際考慮,合理利用建設項目中既有永久消防設施,也可作為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當永久消防設施不能滿足使用要求時,應增設臨時消防設施,并滿足相應設施的設置要求。
3) 其他設置原則:為保證施工現場消防泵供電的可靠性,消防泵由主斷路器上端至施工現場總配電箱的專用配電線路供電,并應保持不間斷供電。
4) 臨時用房室外臨時消防用水量不低于下表規定。
5) 在建工程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低于下表規定。
6) 在建工程室內臨時消防用水量不低于下表規定。
7) 施工現場的下列場所應設置臨時應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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